第一条 为便于我校各党支部的工作开展,确保印章有效、安全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党支部由校党委统一配置专用印章一枚,主要用于党务工作,如发展党员相关材料审批、支部决议、党员组织关系流动,以及其他应上级党组织要求须使用党支部印章的工作材料,不得他用。
第三条 印章原则上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保管,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各党支部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党支部书记指定其他支部委员代管。支部委员全部因事离岗时,须由党委组织部门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印章,必须在《重庆教育管理学校党支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案。应由党支部书记签名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经使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持有印章的党支部承担。
第六条 如党支部名称变动或者印章损坏,经校党委批准后停用印章,并及时将印章交党委组织部门封存或按规定销毁。上交、封存或销毁须签署校党委《印章交接单》。印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校党委,并声明作废。
第七条 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等上加盖党支部印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者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规定时不得使用。
第九条 凡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管理印章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印章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