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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29 10:35:00

中共重庆教育管理学校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中央、市委和教育工委的指示精神同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凡属校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审议学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审定以校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六)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

(八)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题提出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党政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部门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应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查,报会议召集人同意。提出议题应事先填写《党委会议题审批表》,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交学校党务工作部门汇总,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二)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三)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向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主持人做好沟通。

(四)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至少提前3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会议各成员,以便阅研,做好议事准备。

(五)重大问题的讨论,会前应由主提议题的部门与党务工作部门准备好报告或决议草案。

(六)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四、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定于逢单周的星期一下午举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参加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由书记指定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五)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需经主持人同意,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五、议事决策

(一)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三)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四)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五)要作好会议记录,记录人由党务工作部门指定,并使用《党委会议记录簿》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六、决议执行

(一)凡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务工作部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负责人签发,并视议题内容于会后2天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党委会决议执行通知单》,执行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工作。

(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党委负责人同意,由党务工作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学校党务工作部门协助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校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四)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五)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工作部门进行解释。

党委会决议执行通知单.docx

党委会议题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