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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9-09 09:4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和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考试劳务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渝财综〔20205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2017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等文件规定及相关税务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向承担学校或上级下达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的教职工、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外聘专家以及其他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作人员等发放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家讲学类,指各类培训讲课、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专家讲学等活动。

(二)评审咨询类,是指职称评审、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资格(质)认定、咨询等评定审鉴咨询类活动。

(三)考试考务类,是指公开招聘、职业资格、人才选拔、人才评价等各项人事考试,以及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等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考试和教育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选拔性考试、水平性考试考务工作。

(四)临时用工类,是指学校接收的全职实习生或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一般指聘期不足一年的人员)。

(五)兼职教师类,是指学校聘请本校之外的学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担任本校日常教学的人员。

(六)其他未详列的项目以及承办上级部门划拨专项经费的竞赛或活动中的劳务费,可依据其性质和级别归入以上项目中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劳务费发放实行审批制度,按经费来源渠道,发放劳务费必须事前填写劳务费申报表(附件1)并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发放。

第五条  学校劳务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度,各二级单位须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单独申报劳务费项目,经过学院预算编审程序后方可执行。原则上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的相关劳务活动不得使用其他预算经费发放劳务费用。

第六条  劳务费核发以依法合规、精简高效、从严控制为原则,各二级单位不得以重复工作或设置多余评审环节滥发劳务费。各二级单位的劳务费发放方案要严格履行学校内部报批程序并实行集体决策,主动接受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七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按校外人员和校内教职工分类发放。分别使用统一的《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附件2)和《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务费发放表》(附件4)。院内退休人员参照校外人员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讲座讲学、评审和咨询指导等活动,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实际需要安排。校外专家一般应为知名专家学者、相关党政部门人员、企业技术骨干或高层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学校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核定。各项劳务费限额标准按上级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各标准应该是税前标准,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校内工作人员劳务费计发时间原则上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因特殊工作需要需在工作日安排的劳务费支出事项,应从严控制。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支付劳务费应严格执行学校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校外专家劳务费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校外专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手机号码、职称(职务)、银行账户等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劳务费发放应由各单位统计,人事处汇总,财务处纳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汇总计税发放,校内教职工劳务费限额标准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劳务费,费用在预算范围内限额支付,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

第十四条  劳务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劳务费发放申报表(附件1)、劳务费发放表(附件2或附件4),并提供其他相关的合规性资料,如:会议文件、公开的通知或经分管领导批准的活动方案、立项材料、签到表(含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电话)、现场照片(报告与讲座提供)、咨询或评审报告(咨询评审类提供)等。原则上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报销达到税务开票要求的应提供相应劳务人员合法合规的发票,承办单位应协助校外人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或提供校外人员委托学院代开票的委托书(见附件5)。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报销审批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程序进行,劳务费报销在财务审核前增加人事处审批环节,其他程序按《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教职工参加日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学术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得发放劳务费;学校学术、教学工作委员会,校级非常设机构会议,以及二级院系专业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评审等形式发放劳务费,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劳务费进行二次发放。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校内各部门前期下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劳务报酬费用报销的通知》(重青院发〔202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报表

2.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3.校外人员劳务费签领单

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务费发放表

5.代开发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1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报表.docx

附件2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docx

附件3  校外人员劳务费签领单.docx

附件4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务费发放表.docx

附件5  代开发票授权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