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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9-19 15:34: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实现监督到位、运行有效的财务管理目标,维护学院整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试行)》《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及学院其他相关财经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二级单位、教职工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教职工经办的财经事项,以防止学院资产流失,增强教职工的财经纪律和廉洁意识,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财务监督工作须贯彻执行各级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秉公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经济业务活动。二级单位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等按《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试行)》规定,对所经办业务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担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是财务监督的主要部门,共同建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第六条  财务监督主要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对全院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七条  财务监督主要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在接受学院财务监督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说明,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的监督管理。二级单位、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财务监督主要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收入的监督管理。二级单位、教职工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学院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

第十一条  支出的监督管理。二级单位、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保证事项真实且和票据一致、支付记录与票据一致;按制度进行分级审批。专项经费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借出款项的监督管理。二级单位、教职工应及时按规定归还所借款项,财务部门对借出款项应及时催收催报,对呆账、坏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核算,接受学院其他财务监督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依据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要求向学院财务部门按年度报送本单位报表。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分工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试行)》等相关规定,业务事项由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行审批监督。财务部门在审核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其他财务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监督职责。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批额度内的财务报销事项除了在业务办理时由主办会计审核外,财务部门负责人每月要抽查不少于 10项已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监督。主办会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在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发现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按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监督职责。审计部门采用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强化财务监督。对其他监督主体部门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发现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按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等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调查,将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并督促各部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查实后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或曝光力度。

第五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主体部门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章   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审核监督中应按照财经制度严格把关。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财务人员不予接受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报告;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业务事项,财务人员应该予以退回并要求相关二级单位或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发现无预算、超预算、超过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的事项,应要求相关二级单位或人员按照学院相应程序调整预算和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部门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按照规定要求相关二级单位或人员进行整改纠正;拒不整改的,应按照《中共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加强纪检监察、巡察与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结果运用到二级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二级单位或人员,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人员给予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