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青院办〔2018〕 号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院2018年度第19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12月 28日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校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校内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报账审批时各级负责人要对出差人数、地点、时间、路线、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低于所对应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在提供可靠证明(官网截图等)的情况下可按“孰低”原则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如下规定类别和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部级、资深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票据实报销
|
正高级职称、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备注:资深教授是指长江学者、千人计划、巴渝学者及二级教授等。
第八条 乘坐飞机相关规定:
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未在该网站上购买机票的,机票价格不得高于当日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公布的价格。出差人员不得购买全价机票,特殊情况购买全价机票,应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职级为副处、六级职员及以上和职称为副高及以上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分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产生的订票费、签转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但学院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住宿费标准及开支办法详见下表:
住宿标准
级别
| 重庆市内(元/天) | 市外(北京、上海、海南、深圳、西藏、青海) (元/天) | 市外(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岛) (元/天) | 市外(新疆、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湖北、山西) (元/天) | 市外(广西、甘肃、宁夏、江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安徽、)(元/天) | 市外(湖南、宁波、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 (元/天) |
院士、部级、资深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800 | 800 | 800 | 800 | 800 | 800 |
正高级职称、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50 | 500 | 490 | 480 | 460 | 450 |
其他人员 | 300 | 350 | 340 | 330 | 320 | 310 |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院士、部级、资深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正高级职称、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执行标准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
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100元(新疆西藏青海120元/天/人)。
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内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
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90元。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校后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主城区出差人员,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六章会议、学习、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市内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或市外参会议(含短期培训),须持有会议(培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食宿费用。主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或统一安排但费用自理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到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进修(脱产学历提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基层单位顶岗实(见)习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长期驻外人员每半年可加报一次城市间交通费。
外出人员在对方单位或主办单位指定地点住宿,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按其收费标准凭票报销住宿费。由对方单位或主办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区分时间长短分段计算报销,其中:第1-6天,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第7天及以上,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其中:第7-14天,每天报销80元伙食补助费;第15-30天,每天报销60元伙食补助费;第31天及以上,每天报销50元伙食补助费;由对方单位或主办单位提供免费伙食或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调动、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从外地来校报到时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费用;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费用,超过本人基本工资(月) 30%部分可予以报销。如分居两国只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二)探亲人员年满 50 周岁并需连续乘坐火车 24 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卧车票,并凭据报销。
(三)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实报实销。
(四)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五)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一人员的职级和职务分别满足不同级别的,按“孰高”原则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根据出差性质不同还应提供邀请函、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支撑材料,出差人员对提供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等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食宿费由对方单位支付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