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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11 15:23:14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引导教职工文体团体活动,推进教职工协会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协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是在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登记注册,由具有共同志趣、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主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盈利性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职工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服务学院中心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教职工的情操。

(二)组织协会成员开展日常学习交流活动,增进协会成员的团结友谊,提高协会成员的兴趣爱好水平。

(三)根据院工会的安排承办全院性教职工文体活动。

(四)根据需要组建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队,代表学院参加对外比赛和交流活动。

(五)完成院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任务。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必须是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含正式在编员工、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 教职工协会的成立与注销

第六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发起人须向院工会提出申请,并经院工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我院在职教职工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协会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养,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的章程。

第八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发起人应当向院工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会成立申请书;

(二)《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申请登记表》;

(三)协会章程,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协会的名称、性质、宗旨与任务。

2、协会的组织机构、产生程序及职责分工。

3、协会成员的加入程序、手续及其权利义务;

4、协会的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协会需要变更、注销时,应向院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工会可对其强制注销: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协会活动宗旨,损害教职工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影响恶劣;

(三)机构瘫痪,连续两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四)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有序管理;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协会在变更、注销前必须妥善处置债务,不得在变更、注销时遗留债务。协会注销后,原协会负责人须对协会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章 院工会对教职工协会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院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协会的下列指导与管理工作:

(一)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

(二)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协会重大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五)协会对外交往的审批;

(六)协会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协会可向院工会申请制作徽标、印章等物品,但必须刻有“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字样。

第十四条 协会可向院工会申请在工会主页上建立协会网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学院相关规定。

 

第四章 教职工协会的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承认协会章程,具有一定的协会相关知识、技能或兴趣,热心协会的工作与活动,服从协会的统一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加入教职工协会。一人可同时加入多个协会。

第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院工会备案。

 

第五章 教职工协会的活动与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协会采用会员制,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各协会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协会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购置物品要及时登记,并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协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管协会内部经费。

第十九条 协会为了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可以本协会的名义向校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争取资助,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进行;

(二)不得损害本协会及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的名誉;

(三)凡资助方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回报等相关约定要求的,须报院工会批准后方可答复。

(四)协会获得的资助款项须根据与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有关财务制度使用。

第二十条 协会开展活动可向工会申请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经费,在审核协会年度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后凭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院工会委托协会承办校内活动,以及协会代表院工会参加的校外活动,院工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通常在各协会上报的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基础上,院工会集中审定批复经费支持额度,并列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协会临时动议的必要活动若需申请资助,应提前一个月向院工会另行报告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协会活动的组织开展及安全工作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每次活动后,应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提交院工会宣传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由院工会出资购买的协会活动用品参照学院相应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有权归院工会,由院工会建账,委托并监督相关协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原则上用于该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协会财产为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协会成立、解散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要清点财产,由协会负责人向院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