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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3-25 17:08: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委托审计行为,防范委托审计风险,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院开展内部审计的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将财务收支、建设工程、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委托审计业务,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审计: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委托审计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审计等服务时,若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优先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上进行采购。

第九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别在学院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专门的财务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实行回避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工程项目中确定后期中介机构时,应对参与了该项目前期造价咨询、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回避;中介机构或项目组相关人员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委托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依据及目标;

(二)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三)执行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

(四)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审计资料,并对其合法、真实、全面、客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审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委托审计事项结束后,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检查或复审的,中介机构应予配合;

(八)违约责任:中介机构违反委托合同导致严重后果的,学院应采取令其改正或重新审计、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停止支付审计费用、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给学院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及时通知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机构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联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疑问,应向内部审计机构发出审计征询函,由内部审计机构就相关事项及时转交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签章后交回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后送交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监督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咨询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或对其业务成果审核后编制审计报告。按照学院发文规定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呈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内部审计机构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学院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