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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3-25 17:05: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服务于学院改革和发展事业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院长直接领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对院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对学院及所属二级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

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协助学院院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上级单位和学院要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院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院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学院院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并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召集审计组成员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讨论研究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特殊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审计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主要内容是:审计组介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提出审计纪律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被审计单位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进一步核实。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需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内部审计人员签字,该审计证据有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及审计结论。每一审计事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杂的审计事项可以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加强审计过程质量控制,落实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分级复核制度,明确复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个人于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核定后,按规范格式成文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呈报学院院长,并视情况抄送单位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计组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材料,并按项目立卷,归档保存。一般在项目审计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党政领导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对账销号、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委、学院院长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