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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29 10:39:00

中共重庆教育管理学校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则、校园建设规则、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商业贷款计划。

(八)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处置;校办企业关、停、并、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

(一)学校党政部门、系部、支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干部任免。

(二)上级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在编和非编教职工招聘。

(三)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校外机构兼职,各级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四)教研组组长、学科带头人的选拔。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财政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专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二)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四)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年度预算内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设备与服务采购、引资融资、受赠捐赠项目。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5万元及以上追加预算和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支出。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选拔任用干部,应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在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二)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审议或通过。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学校会议规定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予以追认。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

学校纪检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应对决策建议逐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工作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