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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25 14:48: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金额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院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各种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八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一)成立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助学金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二)成立各系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系党政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本系学办主任、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三)成立各班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二)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认定工作小组,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分春秋季两次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资金直接打入指定银行卡。

第七章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处应指导各系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院将追回该生或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