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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28 18:27:27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学习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成人教育及其他层次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学校招生部门将对材料及录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凡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为:

(一)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二)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年;

(三)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四)其他正当理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不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不真实、不合乎相关规定;

  (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不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须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未在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学工部门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专业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的学习和考核(以下统称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等级证书,考核成绩逐期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实作(实训)等。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和形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试和考查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期末考核成绩指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的笔试或实作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半期考试、论文、实验实训、出勤及其他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等几个方面。德育考核的范围是德育相关课程、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及品德操行,智育考核范围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体育的考核范围是体育课及课外活动。

(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二)智育成绩考核按以下方式评定: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分和记载成绩,考查课程也可采用五级评定和记载成绩: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五级制在计算总分时计分

90~100

95

80~89

85

70~79

75

60~69

及格

65

60分以下

不及格

50

(三)学生体育成绩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或者修读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能等技术类专业和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按照学校《人文素质一体化培养方案》中“素质拓展”部分学分计算办法折算为对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重修。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成绩或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并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对应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期末考核与补考

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该课程的补考,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须参加期末考核,并取得该课程成绩;

(二)期末考核无故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不合格,记为“缺考”;

(三)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1.完成的作业未达到任课教师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2.缺课(指病、事假)学时数达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3.旷课学时数达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

(四)按《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构成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应立即终止违纪学生或作弊学生的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或“作弊”,不能参加补考。

(五)补考。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入学教育、军训、全院性选修课不组织补考,只得重训、重修)。补考成绩按实际取得分数记载,高于60分的,按60分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考:

1.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2.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故缺考;

3.缓考成绩不合格;

4.考试因违纪、作弊成绩被记为无效;

5.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缓考、重修、补修、汇考

(一)缓考。学生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不在学校,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须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学生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取得缓考资格。缓考时间与当期该课程补考时间相同,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再组织补考,未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二)重修。重修是指重修学习所修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重修该门课程。

1.课程补考不合格;

2.缓考成绩不合格;

3.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故缺考;

4.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5.考试因违纪、作弊成绩被记为无效;

6.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

凡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院(系)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并到教务处办理重修相关手续。重修以单独开班、随班听课、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须标注“重修”字样。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再次申请重修,直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止。

(三)补修。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定学生需补修的课程,并进行补修,补修手续的办理与重修相同。

(四)汇考。学生应重修的课程直到该生在校期间参加最后一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须参加毕业前汇考。汇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汇考手续的办理与重修手续相同。

第十八条 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因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原因,已提前学习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合格成绩记载。

2.凡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以证代考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集训、竞赛,可根据其参赛级别及获奖情况,对相关课程申请免修及成绩认定,按照学校制定的《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4.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或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以及达到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证书,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免修、免试《计算机基础》课程,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5.学生获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含A级)以上证书,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免修、免试《行业英语》课程,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6.大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可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教育类理论及实践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创新创业相关材料,教务处进行审核确认。

7.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所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8.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军训、体育课、实践课、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二)免听

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

学生必须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查同意,交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免听、自学该门课程,但须完成课程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须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若考核不合格,不予正常补考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每门课程的每次考试成绩都如实记载,以反映原始记录。

(二)毕业时提供的个人成绩表,按在校期间参加该门课程的所有考试的最高成绩登记,但须标注考试类别(初修、补考、重修等)。学生评奖、评优一律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四章   升级、留级、学业警示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所修课程合格数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

第二十一条  升级。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相应学分,但尚未达到编入下一年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示。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4门及以上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给予相应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由院(系)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留级

(一)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正常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9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从入学起累计有12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再申请重修,应留至下一个年级学习。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无故缺考的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直接计入;

2.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直接计入;

3.期末考核不及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

4.补考成绩仍未及格的课程;

5.同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6.体育课和公共选修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二)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学校可以将留级学生转至下一个年级的其他专业或另行研究留级实施办法。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申请跟班试读,如果跟班试读的第二学期内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在学年结束时给予其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全学年成绩决定其升留级。

(三)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学生第二次留级学习仍不能正常升级的,不再留级,劝其退学。毕业学年学生不予留级。

(四)留级实施办法:

1. 院(系)根据补考后的成绩提出升留级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2. 留级时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执行;

3. 留级学生的学籍纳入所留入班级管理;

4. 留级学生应向学校缴纳与所留入班级其它学生相同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院(系)考核,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3. 转出和转入高考科类(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不同的;

4. 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5.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已进入二年级下学期的;

7. 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8. 学制不同的;

9.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已进入毕业年级的;

(二)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或招生时享受过优惠录取政策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者第二学期期末结束前二周内由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按照转专业流程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持教务处转专业通知到相关院(系)及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异动情况由教务处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异动。

(二)市内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三)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生转学异动情况由教务处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异动。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当按批准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学费按比例结转到复学学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暂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某种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的;

(四)学生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因创新创业可多次申请休学,但总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出具休学证明,保留其学籍。学生应于领到休学证明后5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校不对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报到时持休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安排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并做学籍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进行复查诊断的相关报告,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须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三)如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可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校内其它专业,缺修的课程应进行补修。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已留级两次且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因第三十三条所列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本人,教务处报市教委备案。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诉,具体参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制、毕业、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制。

(一)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3年为基本学制,“3+2”中职直升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2年为基本学制。

(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制三年的学生,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3~5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制2年的学生,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2~4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限为3年;此二者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成绩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通过补考、重修等形式,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7月和12月。凡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通过后,学籍管理部门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提出申请,变更学生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信网”上进行即时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我校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在“学信网”上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学校有关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