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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27 16:14:19

重青院委发〔2018〕24号

 

 

 

中共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

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单位: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院2018年第12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619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学院的领导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院长的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七条  院长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八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退委会、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院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学院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分别协助书记或院长工作,根据分工在各自分管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学院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院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学院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  重要事项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发展、校园建设、教学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招生录取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研究决定科级及以上干部考察任免与考核奖惩;高层次人才引进;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三)研究决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3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

(五)研究决定需经党委会议定的其它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根据党委会关于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关系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研究、讨论、处理有关教学、学生、后勤、财务、科研、招生就业、安全、行政管理等事项,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

(四)研究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

(五)研究审定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协议。

(六)讨论研究学院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并审定3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事项。

(七)研究决定人事劳资事项。

(八)研究审定学院行政方面的有关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章程及成员名单。

(九)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其他行政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学院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若提出上会议题,须由有关处室、系部准备和提供上会材料,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先由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再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交党政办公室汇总并呈请书记或院长审签是否上会。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别由书记和院长审定。

(二)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院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议事范围分别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要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党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席党委会。根据议题情况,非党委委员或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凡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学院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院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党委(扩大)会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及会议精神、研究学院重要的党务和管理工作的会议。扩大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领导提出,院长确定。院长不在学院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院长办公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凡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学院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三)院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做出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召开前后,会议议题和会议作出的决定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和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各设专职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存档,并形成议决通知和会议纪要,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督办和检查,并及时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分管院领导权限以内的日常工作,除重大事项或涉及到其他院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外,原则上不上会或单独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研究的工作事项,必要时,应采取回避制度。以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确保会议决策的公正性。

第七章  院内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沟通、重要议题会前沟通、重大决策充分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决策前,不仅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相互沟通,还应当和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团结一心,共同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院副职领导干部应主动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推动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化常态化。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尤其要注意与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对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廉洁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教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各教学系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院党委会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八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把全部精力放到办学治校各项工作上,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确保有足够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会兼职应从严控制,确需兼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齐培优党务和业务都强的系部党组织书记和党支部书记。积极稳妥发展大学生党员,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师生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的监督,学院党委每年要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每学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对学院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卓有成效的,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院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应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相一致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