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岗位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按照作息时间要求和岗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职守,原则上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故不能到岗者、提前离岗者或外出公差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所聘岗位有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规定的,被聘人员需自觉遵守。
第五条 教职工按学校要求出勤:
(一)教师按下列到校时间出勤:课表规定的授课(含实习、实训、技能指导)时间;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规定的支部组织生活、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工作及集体活动等时间。
(二)坐班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上下班时间出勤。坐班人员包括职能部门管理服务岗人员、二级学院管理服务岗人员、实训教师岗人员、辅导员等。
(三)外出出差、培训、外派锻炼或出国出境进修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视为出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图书馆等单位作息时间,可结合工作岗位实情,提出人员时间安排,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四)工作时间内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出兼职。
(五)学校政务值班纳入劳动纪律管理,政务值班的时间、职责、工作要求和督查督办等相应问题处理,按照学校政务值班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擅离职守40分钟及以上者;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6.经学校认定为旷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坐班人员上班晚到或提前离岗10分钟及以内者,记迟到(早退)一次;20分钟及以内者,记迟到(早退)两次,以此类推。每年内累计(下同)迟到(早退)四次计旷工半天;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40分钟,记为旷工半天。
第三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八条 考勤管理
(一)学校实行二级考勤管理,以各二级单位为考勤单位。各二级单位履行教职工劳动纪律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考勤工作。人事处作为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考勤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并受理投诉及相关制度的制定。组织部负责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劳动纪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处理。
(二)学校分管领导履行二级单位劳动纪律工作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纪律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和情况上报。
(三)各二级单位需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应包括考勤、监督、考核及考勤结果运用。
(四)各二级单位领导应表率带头、以身作则,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劳动纪律的监督管理。考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实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并留档备查。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发放、转正定级、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勤监督与运用
(一)学校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等部门人员组成考勤监督小组,每学期不定期采取灵活的方式开展考勤督导检查抽查,各二级单位是否规范和严格教职工考勤和纪律管理,将工作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并严格结果运用。
(二)各二级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包庇纵容违规情况。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除对缺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进行问责处理,取消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外,还将按规定扣发单位负责人、考勤员和缺勤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每次扣发不低于1000元。
第四章 请假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出勤时间内,教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均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各类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在人事请假系统中准确选择请假类型和请假时间等,提交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都应事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完清手续的,应在事后1日内补办手续。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校党委书记、校长离渝请假,由市委教育工委审批。
(2)其他校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并周知校长。
(3)中层干部须向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中层干部市内请假3天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市内请假3天以上或离渝1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并周知校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情况,须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下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4-7天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8-30天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超过30天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党委书记双审批。
(5)专任教师(其他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须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6)需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批请假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假在寒暑假中执行,不单独准假;婚假、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不得强行请假。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顺延。
第十二条 教职工除公假、产假、工伤假以外,其他请假时间满半年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除公假、工伤假外,其他请假时间若连续离岗时间满一年,按待岗处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独生子女护理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产检假、育儿假、婚假、工伤假、探亲假、丧假、公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
第十四条 事假
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应按规定程序请事假。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报送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第十五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患疾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假。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经医保定点医院鉴定,确需休息的,可按规定程序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及时上传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含医院出具的休假条、病历、检查报告、医药费专用收据等),按程序审批,没有诊断证明的病假一律视为事假。对需异地治疗的教职工,一般应持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休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应持三甲医院出具的休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三)经上级部门组织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四)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6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病假后恢复工作,上班时间低于3个月,继续请病假者,应将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护理假
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产检假、育儿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17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产假天数包含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止。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陪产假20天。陪产假以子女出生时间起连续休假(包含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子女不满1周岁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的女教职工,可以按程序申请产检假(产检结束后,需上传产检当日佐证材料),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2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教职工,在产假或者陪产假期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第十八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原因需另外安排时间休假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休完。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九条 工伤假
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号)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教职工的探亲假不占用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5个工作日的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视路程远近可另申请路程假。
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假
教职工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而产生的假为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假的派出主体是学校。
第六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病假。教职工工龄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满6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岗位绩效按80%计发;病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从第61个工作日起岗位绩效按60%计发。教职工工龄满20年的,病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从第61个工作日起岗位绩效按80%计发。考核绩效的扣发由二级单位二次分配方案中另行规定。
(二)事假。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绩效按80%计发;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绩效扣发。
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满10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20%岗位绩效;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满20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满60个工作日者,扣发一个季度岗位绩效;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满90个工作日者,扣发半年岗位绩效;超过90个工作日者,扣发一年岗位绩效。考核绩效的扣发由二级单位二次分配方案中另行规定。
(三)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延长产假期间的岗位绩效按70%计发。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的,期间的岗位绩效按70%计发,其他待遇与延长产假保持一致;夫妻双方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七章 违反劳动纪律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旷工处理
一年内旷工1-2个工作日,通报批评;一年内旷工连续3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岗位绩效;一年内旷工连续5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岗位绩效;一年内旷工连续10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岗位绩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将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人员的上课纪律按学校教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聘岗位有违反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投诉、申诉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考勤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个人或单位如对考勤结果或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申诉后,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查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回复受理结果。对受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日工资均以月工作21天计算。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绩效工资与后续出台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