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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扩招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5 19:09: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扩招)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学校招生部门将对材料及录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凡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为:

(一)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二)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年;

(三)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四)其他正当理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不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不真实、不合乎相关规定;

(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不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未在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学工部门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入学教育、专业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以下统称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等级证书,考核成绩逐期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实作(实训)等。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和形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等。考核内容及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二)智育成绩考核按以下方式评定: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分和记载成绩,考查课程也可采用五级评定和记载成绩: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三)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职业鉴定,取得相应证书或课程合格证明,经学校继续教育部扩招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与学生修读的相关课程进行学分互认(免修、免考)。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按照学校《人文素质一体化培养方案》中素质拓展部分学分计算办法折算为对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表现较好的,该课程可以重修。对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通过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的,学校予以撤销或建议撤销,且不应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成绩或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达到现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成绩要求的对已修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载

(一)每门课程的每次考试成绩都如实记载,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的原始记录。

(二)毕业时提供的个人成绩表,按在校期间参加该门课程的所有考试的最高成绩登记,但须标注初修、补考、重修等考试类别。学生评奖、评优以初修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所修课程合格数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转入院(系)考核,转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四)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学生高考科类不对应转入专业招生科类的;

(四)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已进入二年级下学期的;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八)学制不同的;

(九)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已进入毕业年级的;

(二)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或招生时享受过优惠录取政策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当按批准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一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学费按比例结转到复学学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学生因创新创业可多次申请休学,但总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暂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某种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的;

(四)学生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继续教育部扩招工作办公室审批后领取休学证明。学生应于领到休学证明后5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报到时持休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继续教育部扩招工作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安排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并做学籍处理。

(一)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复查诊断报告,确认身体能够承受学习任务可以复学;

(三)如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可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校内其它专业,缺修的课程应进行补修;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学生退学书面提议,报继续教育部扩招工作办公室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线下教学活动的,未完成一学期线上教学活动50%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已留级两次且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有适当理由,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本人。如无异议,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学校继续教育部扩招工作办公室制发退学证明,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户籍所在地。教务处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诉,具体参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学制、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制。

(一)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3年为基本学制,“3+2”中职直升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2年为基本学制。

(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制三年的学生,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35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制2年的学生,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24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限为3年;此二者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成绩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通过补考、重修等形式,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凡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通过后,学籍管理部门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提出申请,变更学生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信网上进行即时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校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在学信网上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自律委员会、公寓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相关事务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鼓励学生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影响期限一般设置612个月,原则上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学校根据特殊情况酌情设置。学生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本规定(试行)由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