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27 14:53:39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改革开放形势下大学生接触社会、增长才干、培养能力、锻炼自立意识、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途径。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通过开展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科技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的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分为智力型和劳务型两类。智力型包括各种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智力扶贫等活动。劳务型指学生从事一般性体力劳动,包括参加校内各种有偿劳动和有偿服务,也包括学生的各种自助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纳入学院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学院勤工助学的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和勤工助学协议,统筹和组织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协调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各系(部)处室负责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二)根据各系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各系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生所在系部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组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院内教学助理、学生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同意设岗,并由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组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  参加程序

第十一条 凡在校高职生、其它类别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处统一不定期向全院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公告。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报请所在系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负责安排岗位。家庭确有困难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审批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应参加培训,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有补考的同学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统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经商,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严禁出售、出租非法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未经国家卫生部门许可不得经营各种食品和饮料。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告栏外的任何地方张贴海报,招揽生意。

第二十条  各系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强化考核、管理机制,对违约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和接受困难补助的权利,违反校规校纪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酌情赔偿。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工作岗位的按每月600—800元发放,临时岗位的按每小时8元人民币的标准为计酬基准。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北碚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处勤工助学工作组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由各部门汇总到学生处后制定发放名单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制定银行账户上。

第七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从学杂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2.从社会捐助的学生助学金中提取。

3.提供助学岗位的社会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基金增值,学生勤工助学的收益除用于发放学生的劳动报酬外,其余归入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计划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勤工助学活动所需设备的投入与维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