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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27 14:46:42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免修、免听的申请、审批和成绩记载
(一)免修。
1、因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原因,已提前学习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合格成绩记载。
2、凡参加国家或省(市)级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中级),全国或省(市)级组织的等级考试或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3、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军训、体育课、实践课、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二)免听。
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学生必须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查同意,交学生所在部系主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则可以免听、自学该门课程,但必须完成课程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若考核不合格,不予正常补考资格,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五条(二)毕业时提供的个人成绩档案记载办法:按在校期间参加该门课程的所有考试(含正考、补考、重新学习考试等)的最高成绩登记,学生评奖、评优一律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