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上级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渝人社发〔2015〕201号)《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渝人社发〔2015〕212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须与其岗位专业(或序列)一致。申报多评,须在取得与其岗位专业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后再申报。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指标确定
1.学校根据上级组织批准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下达指标,统筹决定当年评审名额。
2.学校原则上根据各岗位教师序列与非教师序列比例以及当年教师序列与非教师序列符合申报条件人数比例采取逐年累积取整的方式,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教师系列与非教师系列的评审名额。若当年未确定非教师系列单独评审名额,申报者可选择按照教师序列标准参加统一评审。
3.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七级及以上人员申报,转评、多评不受名额限制。
(二)推荐条件要求
1. 基本条件
(1)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学科专业类的基本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相关资格条件。
(2)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35周岁以下教职工或2017年以来新进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有3年及以上专兼职辅导员、班导师、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学生工作经历,或由学院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事相关学生工作、管理工作不满3年的,须在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若不满3年,延期相应年限申报职级晋升。
2. 综合条件评价
根据评价要素与权重进行量化,所得分值供评审专家评审推荐参考。(见附表:综合条件评价量化计分表)
3.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延迟3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申报。
(2)近3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3)任现职以来,一般教学事故累计达到2次以上(含2次),延迟1年申报;出现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延迟1年申报;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延迟2年申报。若当年出现教学事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评审主要程序
1.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提交(网上)申报材料。
2. 系部初审。按照学科(专业)类别,由相应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 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经人事、教务、科研部门审核,符合评审条件者推荐到学校职称委员会评审。
4. 量化计分。按照综合条件评价要素进行量化计分,所得各单项分值、合计分值供评审委员会评审参考。
5.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兼顾申报者学科(专业)情况,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专家。
6. 评审表决。评审委员会实名评审表决,根据评审委员会表决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评审名单。
7. 公示。上报上级部门评审、审批。
三、其他
1.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有空岗的情况下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8〕98号)和当年申报通知执行。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申报,有空岗的情况下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留学回国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8〕105号)和当年申报通知执行。市级高层次人才人选、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有空岗的情况下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8〕97号)。
2.管理岗位人员可以申报与其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3.非编人员参照本办法申报职称评审。若该评审年出现竞争性评审,非编人员同样参与量化计分,且须达到在编人员通过评审的最低量化分。
4.本办法从2019年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对相关问题有新的规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5.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件
综合条件评价量化计分表
序号 | 评价要素 | 权重 | 指标说明 | |
1 | 学历学位 | 5% | 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为A,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为B,取得本科学历学位为C,取得专科学历为D。 | |
2 | 教学工作业绩 | 教学质量评价 | 10% | 按照近5年校内教学质量评价平均值计分,其中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在本系排名前30%为A、30%-60%为B、60%-80%为C、后20%为D。 |
3 | 教学超工作量 | 20% | 按照当年申报者近 5 年校内年均超工作量排序,排名前 30%为 A、30%-60%为 B、60%-80%为 C、后 20%为 D。 | |
4 | 教学类成果、素质教育类业绩成果 | 10% | 按照当年申报者取得任职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学成果、素质教育成果量化分值排序,按最高得分折算成满分为标杆,其它进行等比折算分值。 | |
5 | 科研工作业绩 | 40% | 按照当年申报者取得任职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科研成果量化分值排序,按最高得分折算成满分为标杆,其它进行等比折算分值。 | |
6 | 年度考核结论 | 5% | 任职以来获得优秀3次及以上为A、2次为B、1次为C、0次为D。 | |
7 | 管理事务 | 3% | 任职以来兼职承担党务及学生工作或专技人员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考核合格,累计满3年为A、满2年为B、满1年为C、未承担或不满1年为D。 | |
8 | 表彰奖励 | 4% | 按照今年申报者取得任职资格以来统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及以上,或获得厅局级表彰奖励5次及以上为A;获得厅局级表彰奖励3-4次,或获得院级表彰奖励5次及以上为B;获得厅局级表彰奖励1-2次,或获得院级表彰奖励3-4次为C;获得院级表彰奖励1-2次为D。 | |
9 | 其他 | 3% | 满足“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中业绩计3分,支教、双千双师计划等相应业绩一期及以上且考核合格计1分。 | |
说明:1.A-100分;B-85分;C-70分;D-55分。 2. 教学超工作量按当年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定。教学类成果、素质教育类业绩成果按学院《教学类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职业素质教育成果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工作业绩分一是按照学院《科研成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和上级职称文件规定核定“可比科研工作业绩分”,“可比科研工作业绩分”为科研业绩总积分减去上级职称文件中“学术条件”规定的相应学科专业类最低要求项目对应分值,其中上级职称文件中有具体量化分值的,按其相应标准量化计分后,减去最低要求分值后的剩余项目参照学院《科研成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折算计分。二是按照当年申报者的“可比科研工作业绩分”排序,按最高得分折算成满分为标杆,其他进行等比折算分值。 3.表彰奖励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年度贡献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表彰奖励文件为“通报”降低一个类别或级别计分。上一层级表彰奖励可以纳入下级层级统计次数。 4.各项统计区间遵循上限不在内的原则,如“30%-60%”是指大于等于30%小于60%。 5.评价要素第9项“其他”中相应业绩由学校研究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