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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27 15:19:47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条  岗位聘用数量由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和岗位空缺情况,并按照留足引进人才岗位、逐年投放岗位的原则,报上级部门确定。

第三条  学校组织教职工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条件,公平、公开、公正地竞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干部、中层领导干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统筹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教务、学工、科研部门负责人,教学系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2个个工作组: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聘用工作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聘用工作组相关工作。教务部门牵头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岗位聘用工作接受重庆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院内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参加岗位聘用的各类人员均需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条件、任职业务条件。

 各类人员均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违反意识形态情形;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论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专任教师近三年须每年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须完成科研考核周期规定工作量;

(七)未受过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竞聘其间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者,暂不参加竞聘。

 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管理六级以上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级晋升六级、六级晋升五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4年以上,其他各级晋升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3年以上。

(三)现已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上一等级岗位空缺且本人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竞聘上一等级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根据以上岗位条件竞聘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十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1.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1)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考核合格。

(4) 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或转正定级可以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或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转正定级考核合格可以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

3. 四级晋升三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3年以上。晋升其它同一岗位层级上一等级,须在本岗位等级上工作满2以上

4. 积极参与学校及二级单位公共事务,在现职岗位至少完成以下2项:

(1) 参加专业、课程、实训基地、教学团队等教学建设工作

(2) 指导或参加技能竞赛,参与学术或教学交流活动、业务培训

(3) 参与党团组织建设工作

(4) 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及管理、社会实践招生就业、校园文化活动工作

(5) 参与技术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

(6) 完成交办临时性、突击性重要工作

(7)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工作。

5. 当符合同一岗位职级基本条件、任职基本资格及业务条件且应聘人数大于相应岗位职级设置数时,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量化计分办法》计分排序提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单位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工勤技能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四)工勤技能五级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第十  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业务条件见附件123

第十  相关问题说明

(一) 岗位晋升须以岗位空缺为前提,逐级择优晋升。

(二)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按规定转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按规定转评的人员可暂保留现有待遇,但不能参与层级竞聘非高校教师系列未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的教师岗位人员不能参与层级竞聘。

(三) 岗位与职称相符的高校教师系列人员岗位聘用优先。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参与专技三级岗竞聘。

(四) 未聘到相应岗位较高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动保留原聘用岗位等级。

(五) 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执行。

(六)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时按照招聘岗位确定等级;有工作经历人员转正定级时可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结合本人任职经历,比照我院同类在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岗位等级。

(七) 岗位竞聘时,原聘同类别同等级岗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受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除外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任职时间不计算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八) 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出现竞聘根据工作实绩表现、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情况,任现职级岗位时间、工龄校龄时间,以及参与学生工作、党建工作、群团工作等学校公共事务工作情况由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九) 在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能竞聘上岗。

(十) 新录用人员竞聘高等级岗位时,如在我院工作时间不足相应条件年限的,则条件指标以月为单位计算平均值。

(十一) 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人员,不能参与层级竞聘。

近三年有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的人员,或有2次严重教学事故、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人员,或有1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人员,岗位聘用年限增加1年。

近三年有年度考核结论为不称职的人员,或有3次严重教学事故、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人员,或有2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人员,岗位聘用年限增加2年。

(十二) 聘期考核不合格不能参与层级竞聘。

(十三)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若与聘用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部门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十四) 非编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当在编在岗人员出现竞争性竞聘时,非编人员同样参与量化计分,且须达到在编人员通过竞聘的最低量化分。

(十五)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聘用工作方案进行适当合理调整。

第五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  聘用程序

(一) 确定工作方案。拟定岗位聘用具体工作方案,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全员聘用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 编制《岗位说明书》。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说明书由各部门编制,教师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由教务部门统一编制,辅导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由学工部统一编制。

(三) 公布岗位。公布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和聘用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等。

(四) 个人申请。应聘者填写岗位申请表,递交本部门。

(五) 资格初审。由各部门对应岗位聘用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岗位申请表递交岗位聘用工作组。

(六) 复审及提出岗位聘用建议。由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聘用条件和资格进行复审,向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岗位聘用建议。

(七) 确定拟聘人选。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确定拟聘人选

(八) 聘前公示。拟聘人员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九) 上报核准。按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十) 签订合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