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责任制(试行)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05 19:14: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学院财务工作,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国家各项财经法规贯彻执行,明确学院各级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员依法履职,规范学院经济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院各级领导、相关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核心内容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确保各级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须按规定履行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条  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1.依法办事。在从事各项经济业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2.依规履职。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也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

3.责权统一。凡有权处理经济业务的岗位必须承担岗位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院长、财务分管院领导、其他业务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教职员工为经济责任主体层级明晰的经济责任制。各级人员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院经济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  为严格决策程序,保证学院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学院重大经济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参与决策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重大经济事项会商与会签制度。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建设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第二章  经济岗位与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经济责任

1.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全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2.审定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财经方针、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全院性的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事项。

3.审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预算增加的基建项目、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等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以及重大经济合同。

4.审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事项。

5.审定由院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6.支持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8.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经济责任

1.院长办公会负责对全院性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预、决算,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议,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2.审议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事项,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3.行使权限内的重要经济事项行使决策权,审定由学院财务处提交的重要财经方针、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审定重要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4.审定由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提交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5.支持主管财务副院长、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支持财务、审计等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7.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八条  院长经济责任

1.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实施学院各项经济与管理决策、决议,保证学院财经工作的良好运转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签署财务会计报告。

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学院各项财经工作。

3.领导制定学院各项财经政策及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多方筹集资金,合理利用并优化配置学院各项资源。

4.审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基本建设和融资等重大收支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5.审核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审核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置方案,确保财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效发挥作用,督促和保证院内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领导和推进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7.及时组织和督办对各级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8.领导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九条  分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

1.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对院长负责。经院长授权代表院长对学院经济活动、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和参与学院重要经济决策、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对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学院财务收支平衡。

4.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拟定财务信贷计划,多渠道为学院筹集资金。

5.组织人员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协助院长对学院事业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并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7.组织协调学院资产管理,提出加强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8.组织制定和按程序审批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止院内乱收费现象。

9.审核学院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10.协助院长加强会计管理工作和基层建设,负责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提出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1.制止或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等行为;组织落实各级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条  其他业务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

1.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财经管理工作。分管其他业务院领导应协助院长完成其分管的各项工作,在其分管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按规定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责任。

2.分管院领导应遵守《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对分管二级单位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3.审查分管业务的年度预算方案;审批分管工作中涉及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组织分管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预算额度将预算经费落实到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监督分管的各单位负责人预算执行。

4.协助院长督促分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其分管单位的内控流程有效使用,保证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发生在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如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应事先征求院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意见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6.分管院领导应严格遵守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监督其分管范围内各单位执行学院规章制度的情况,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分管范围内的单位违法办理各项财经事务。

7.对分管范围内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向院长报告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进行处理。分管审计、监察的院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人经济责任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在分管财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并对财务处工作全面负责。

3.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并结合学院情况起草、制定院内财务规章制度,并按程序上报审核、审议和审定。

4.根据国家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并在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

5.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合理调度学院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流向、流量,保证学院现金支付能力;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参与编制学院各项发展规划,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8.组织财务人员作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提供学院的财务会计信息。

9.组织学院各类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各级财务人员的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0.对独立核算财务机构进行财务业务领导,审核独立核算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监督和检查独立核算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

11.组织实施学院财务监督与检查。

12.协助分管财务副院长落实学院关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定。

13.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审核各项业务。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作为所在部门和单位财务工作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本单位财经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财务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所辖业务的全院性内部控制制度,及本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方法等。

2.负责组织归口预算编制,和本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并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部门预算经费,及时掌握和督促归口预算的执行,按照学院程序进行必要的预算调整。

3.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各项经费;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业务,不得分拆业务事项以规避上一级领导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不截留收入、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5.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完好与适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闲置和浪费。

6.完成学院下达的费用及其他款项上缴任务。督促本单位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催报借款。 按照要求进行本单位的财务公开。

7.配合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组织整改检查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

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方法,并督促检查执行。

2.负责组织本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

3.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各项经费;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业务,不得分拆业务事项以规避上一级领导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不截留收入、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5.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完好与适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6.督促完成学院下达的费用及其他款项上缴任务。督促本单位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催报借款。 按照要求进行本单位的财务公开。

7.配合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组织整改检查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1.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核算单位财经工作负全面责任。

2.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3.遵守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4.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

5.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6.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

7.组织领导本核算单位执行学院的各类财经管理办法。

8.保障本核算单位财务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9.保证本核算单位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并签名盖章。

10.维护本核算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3.做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对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定期、及时地向学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并在报表或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5.配合做好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6.接受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7.组织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作好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业务工作和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支出经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熟悉掌握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按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安排用款进度,维护项目预算的严肃性。

3.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经济责任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并加强专业学习和能力提升;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协助财务部门负责人做好学院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建设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2.根据制度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置账簿,对院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纳入学院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

4.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做好银行日记账工作,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各类票据,印鉴和银行票据不同人妥善保管。

5.监督审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预算,及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财务人员不予接受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事项财务人员应该退回并要求更正或补充。

6.负责固定资产核算账务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

7.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8.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9.责会计信息化工作,保证财务系统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

10.学院委派会计及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财经规定,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经济责任

1.支持学院的经济工作,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举报违法违纪事件。

2.学习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程序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共同维护学院的财经工作秩序。

3.办理业务事项时,按规定事前审批,及时合法合规报销,不得分拆报销;经办人对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4.按规定程序进行借款,事项完结后应及时报销冲账;在生活中使用学院资产的,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觉缴纳资产使用费(如房租费、水电费、通信费等),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借用公款用于私人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

5.负责取得所经办业务事项发票、收据、手续等凭据,保证凭据齐全且合法,不得白条抵账,不得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和巧立名目套用学院资金。

6.各二级单位预算管理员,在二级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协助内部员工报账,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第三章 经济责任的落实、考核及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具备必要的财经、法律知识。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学院内部审计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经济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处罚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