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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05 19:13: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中的审批行为、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明晰审签责任,提高办事效率,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经费使用必须要先落实预算,且每项预算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或需完成的任务,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经费。审批时必须有预算才可审批。

(二)授权审批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的授权,授权形式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

(三)逐级审核审批原则。审核审批程序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审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可拒绝审批。审批人员应及时将审批签字字样报财务处备案。

(四)权责明确、权责相当原则。具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人员只能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并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批权限和责任应当对等。

(五)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人员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必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业务经办人和审批人必须分离,当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为经济事项经办人时,其经费支出的审批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如有),并由该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当院领导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时,由院长审批;当院长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时,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专项项目(含科研、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负责人具有经费支出审批权。

第四条  学院各经费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规范进行审批。审批人在审批签字时应明确表明态度,如签署同意、同意支付、属实等字样,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或签字笔)签署意见,并署名及签注日期。

业务经办人员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业务形成的票据内容、票据来源渠道、票据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在办理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前必须载明经济业务支出事由,全面清理能证明经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原始材料及附属资料,并保证原始凭证与经济业务事实一致,业务经办人必须在相关票据或自制原始单据上签字背书。受托报销的填报人是业务资料的归集人,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填报相关业务内容、整理报账凭据。

按照相关规定应事前审批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履行相关事前审批手续,业务事项支出审批时应附事前审批手续。

第五条  大额度经费支出达到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重要经济业务事项,须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做出决策,经费支出审批时应附相关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原则上执行一支笔审批联审互签制度。各二级单位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涉及党建工作、团学工作等经费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审批。

当具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人员无法履行审批权时,可书面委托(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本单位、项目的其他负责人审批,书面委托书应在第一次代签时存财务处备案;二级单位无其他负责人的由该二级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审批,项目无其他负责人的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在已下达预算的各类经费,原则上按如下程序审批,对特别审批事项按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审批:

(一)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不含2000)以下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须交财务部门审核。专项项目均应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经费预算归口在其他二级单位的,交财务部门审核之前,还应由经费归口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下同。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20000元(含2000元,不含20000元)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审互签审批,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再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再审批;

(三)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0-50000元(含20000元,不含50000元)的,除按第七第二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除按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院长审批。

(五)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00元(含)以上的,除按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 特别审批事项

(一)工资福利性支出、安家费、人才引进费、抚恤金、各种奖励补贴等,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政策规定的,由业务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和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以上事项没有政策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事前审批并有详细资金预算方案,经费支出时由业务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和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次金额20000元以上(含)的,还须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含)的还须由院长审批;500000元(含)以上还须由书记审批。

(二)有规定发放标准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生活费、学费贷款及补偿等,由学生处业务经管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和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因休学、复学、退学产生的学费、住宿费退费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二级党总支负责人、学生处部门负责人审批和财务部门审核。

(三)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退还,由业务经管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

(四)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校外课题人员报销科研课题经费的,必须委托本课题的校内人员报销,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第七条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五)基建项目(含修缮、装潢)经费在50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和基建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0元(含)-100000元(不含)另须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0000元及以上还须院长审批,原则上应附院长办公会纪要;500000及以上还须党委书记审批,原则上应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基建事项已通过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且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应附工程监理公司出具的进度监理报告,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基建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首次支出并附经济合同;50000元(含)-100000元(不含)另须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0000元及以上还须院长审批;500000及以上还须党委书记审批。

(六)学院原则上不借款给二级单位和教职工,应采用公务卡支付和对公转账结算。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借款,应填写借款单,按照七条规定金额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借款。事项了结后一个月内应按照前述审批程序报销并冲账、多退少补,或者退回借款。

(七)本办法未列示的其他审批事项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为: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如有)二级单位负责人经费预算归口二级单位负责人(如需要)财务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和教职工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不得分拆支出事项以规避上一级领导签字,主动防范廉洁风险,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相关经济事项的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经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给学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二级单位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报销审批办法》(重青院发〔201653号)同时废止。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