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学院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以及《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设置财务部门作为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办理学院财务事项及会计事项。
(二)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机制。
(三)结合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学院内财务规章制度,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收入,统筹安排调度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六)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财务信息。
(七)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协同人事、组织部门完成学院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人员职称和职级评聘。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九)做好收费管理及非税收入的上缴工作。
(十)参与学院经济合同的审定和执行,了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十二)对学院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十三)完成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
(一)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院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学院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四)学院会计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五)学院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六)学院应该对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晋升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七)学院所有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学院和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考评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采用“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预算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方案一经批复,任何个人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学院事业计划变动及不可预测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或无预算、超预算办理经济业务。
第十三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和院党委会审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学院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学院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学院上缴收入是指学院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不包括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七)投资收益是指学院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的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学院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是指学院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是指学院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学院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 按照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行政学院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集中管理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学院的支出。
(四)对附属学院补助支出是指学院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学院补助发生的现金流出。
(五)债务还本支出是指学院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六)债务还本支出是指学院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七)其他支出 是指学院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学院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严格依据学院经费预算,按照权限审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相关科目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经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各存货管理等部门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学院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院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学院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往来账款及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往来账款是学校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及时结算。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往来款项应定期进行清理、催收;年末必须将未核销的往来款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清单作为决算报表的附表归档。
第五十二条 各种内部往来款项,年末应与各学院核对,并及时结转。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处理权限,会同经办部门及人员办理负债业务手续,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学院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学院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院为实现其事业发展目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学院管理费用是学院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学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是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是学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五)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学院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学院补助费用是指学院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学院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是指学院发生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学院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学院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学院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院成本核算办法执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
学院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指学院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院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 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
第七十条 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学院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七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大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校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五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经批准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九条 学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领导,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财务清算小组。在市教委、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报市教委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学院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