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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20 20:05:13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学习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成人教育及其他层次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学校招生部门将对材料及录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凡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为:

(一)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二)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年;

(三)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四)其他正当理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不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不真实、不合乎相关规定;

  (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不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须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未在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学工部门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专业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的学习和考核(以下统称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等级证书,考核成绩逐期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实作(实训)等。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和形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试和考查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期末考核成绩指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的笔试或实作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半期考试、论文、实验实训、出勤及其他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等几个方面。德育考核的范围是德育相关课程、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及品德操行,智育考核范围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体育的考核范围是体育课及课外活动。

(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二)智育成绩考核按以下方式评定: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分和记载成绩,考查课程也可采用五级评定和记载成绩: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五级制在计算总分时计分

90100

95

8089

85

7079

75

6069

及格

65

60分以下

不及格

50

(三)学生体育成绩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或者修读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能等技术类专业和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按照学校《人文素质一体化培养方案》中“素质拓展”部分学分计算办法折算为对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重修。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成绩或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并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对应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期末考核与补考

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该课程的补考,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须参加期末考核,并取得该课程成绩;

(二)期末考核无故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不合格,记为“缺考”;

(三)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1.完成的作业未达到任课教师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2.缺课(指病、事假)学时数达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3.旷课学时数达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

(四)按《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构成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应立即终止违纪学生或作弊学生的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或“作弊”,不能参加补考。

(五)补考。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入学教育、军训、全院性选修课不组织补考,只得重训、重修)。补考成绩按实际取得分数记载,高于60分的,按60分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考:

1.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2.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故缺考;

3.缓考成绩不合格;

4.考试因违纪、作弊成绩被记为无效;

5.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缓考、重修、补修、汇考

(一)缓考。学生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不在学校,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须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学生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取得缓考资格。缓考时间与当期该课程补考时间相同,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再组织补考,未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二)重修。重修是指重修学习所修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重修该门课程。

1.课程补考不合格;

2.缓考成绩不合格;

3.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故缺考;

4.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5.考试因违纪、作弊成绩被记为无效;

6.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

凡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院(系)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并到教务处办理重修相关手续。重修以单独开班、随班听课、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须标注“重修”字样。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再次申请重修,直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止。

(三)补修。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定学生需补修的课程,并进行补修,补修手续的办理与重修相同。

(四)汇考。学生应重修的课程直到该生在校期间参加最后一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须参加毕业前汇考。汇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汇考手续的办理与重修手续相同。

第十八条 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因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原因,已提前学习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合格成绩记载。

2.凡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以证代考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集训、竞赛,可根据其参赛级别及获奖情况,对相关课程申请免修及成绩认定,按照学校制定的《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4.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或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以及达到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证书,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免修、免试《计算机基础》课程,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5.学生获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含A级)以上证书,可在开新课两周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免修、免试《行业英语》课程,课程成绩按所参加的认证考试成绩记载。

6.大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可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教育类理论及实践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创新创业相关材料,教务处进行审核确认。

7.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所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8.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军训、体育课、实践课、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二)免听

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

学生必须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查同意,交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免听、自学该门课程,但须完成课程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须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若考核不合格,不予正常补考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每门课程的每次考试成绩都如实记载,以反映原始记录。

(二)毕业时提供的个人成绩表,按在校期间参加该门课程的所有考试的最高成绩登记,但须标注考试类别(初修、补考、重修等)。学生评奖、评优一律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四章  升级、留级、学业警示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所修课程合格数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

第二十一条  升级。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相应学分,但尚未达到编入下一年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示。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4门及以上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给予相应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由院(系)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留级

(一)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正常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9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从入学起累计有12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再申请重修,应留至下一个年级学习。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无故缺考的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直接计入;

2.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直接计入;

3.期末考核不及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

4.补考成绩仍未及格的课程;

5.同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6.体育课和公共选修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二)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学校可以将留级学生转至下一个年级的其他专业或另行研究留级实施办法。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申请跟班试读,如果跟班试读的第二学期内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在学年结束时给予其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全学年成绩决定其升留级。

(三)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学生第二次留级学习仍不能正常升级的,不再留级,劝其退学。毕业学年学生不予留级。

(四)留级实施办法:

1. 院(系)根据补考后的成绩提出升留级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2. 留级时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执行;

3. 留级学生的学籍纳入所留入班级管理;

4. 留级学生应向学校缴纳与所留入班级其它学生相同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院(系)考核,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