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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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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4年,1987年成立重庆青年管理干部学院,2006年转制为普通高职院校,更名为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07年从渝中区枣子岚垭整体搬迁到北碚歇马镇,与重庆市团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2016年由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划转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2021年被认定为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入选重庆市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2022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学院与重庆教育管理学校实行全面深度融合一体化管理模式,行政主体搬迁巴南

学院始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坚持秉承明德笃学、求真强技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敢为人先的发展理念,培育践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大力提倡向善向上、精益求精的价值追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内涵建设为主线,双高建设为核心,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完善办学基础条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彰显学院办学特色,持续增强学院对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适应性、支撑力和贡献度着力培养真才实学、朝气蓬勃、忠诚勤奋、敢于担当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推动学院现代化建设和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奋力建成在全国有知名度、有影响力、有特色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青年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Youth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CQYVTC。学院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s://www.cqqzy.edu.cn

第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依法依规经批准可以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学院现有巴南、北碚两个校区,主校区为巴南校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箭滨二路1126号,北碚校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盐井坝1号。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思路,准确把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定位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全力成为重庆市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努力达到开办职业教育本科的条件着力推动学院现代化建设和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奋力建成在全国有知名度、有影响力、有特色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学院以医药卫生、教育与体育、财经商贸、电子与信息、装备制造、公共管理与服务、交通运输、旅游、新闻传播等多专业群综合协调发展,统筹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设置专业,紧贴新时代新要求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对接现代产业体系,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国家和重庆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开放办学,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任免学院负责人;考核、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十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院声誉;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任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管理教职工并自主开展绩效考核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 学院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核心目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十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并根据需要开展各级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十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目标,自主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持续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教育评价改革、三全育人改革、三教改革,构建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保障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 学院面向社会生产实际需要,坚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科技活动,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为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人才、科技、智力支持。

  第十 学院不断健全学术评价体系,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保护师生知识产权,激发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 学院加强科研机构、科研平台与科研团队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激发科研活力,促进学术创新,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与层次。

  第二十 学院依托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合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学历教育、技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社会等工作,为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二十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以志愿服务、团体活动等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和企业等,开展技术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 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项目攻关、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提升科技服务的能力和实效,促进成果转化和积累。

第二十 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理论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第二十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宽领域、多渠道、高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办学,打造汉语国际教育品牌,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十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育人,培育打造校园特色文化,发挥校园文化对师生思想浸润的积极导向作用。

  第二十 学院注重环境育人功能,加强校园硬环境、软文化规划布局,努力建设成环境优美、绿色整洁、底蕴深厚、宽容互助的人文校园,充分发挥校园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二十 学院以大学精神为主体,有效融入职业文化和优秀企业文化,形成先进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推动构建产教融合的文化育人理念。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机制

  第二十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设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院所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或开展专业业务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十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教学、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治学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设立校友会、产业学院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三十 学院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 学院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就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问题,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师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党委

第三十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三十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人才引进的政治关维护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十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院长

  第三十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内部治理工作。

  第三十 学院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绩效考核分配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节 治学组织

四十一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岗位拟聘人选、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二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和考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教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和研究;

   (四)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五)向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指导意见;

(六)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三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研究、咨询及指导的机构,是在专业建设的规划、改革、创新等方面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的机构。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专业规划与布局、专业调整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等工作;

  (二)负责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群)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负责校级重点专业(群)的评审和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群)的推荐;

  (三)制订优化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校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四)制订、审定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五)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行业企业专家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六)指导实践性的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审议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和要求;

  (七)修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要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学院设立院级工会组织与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工会组织,学院工会组织对分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四十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干部;

(七)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其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内设机构

五十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校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决议决定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调查处理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保护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增强党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协助党委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学院组织的干部考核、招投标、招生考试等重要事项监督工作

(八)参与学院的重大决策、列席学院的重要会议,参与人事任免、考察研究和公派干部职工出国出境审查研究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监管工作,使学院的行政监察工作贴紧学院的中心工作,主动监督检查,发挥效能监督作用,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九)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十一 学院根据专业分类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二级学院的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承担相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二级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院审定。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院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运行办法,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合作交流与文化活动;

(五)对本单位人员的引进与聘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按权限对学生的奖惩进行处理,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等综合素质教育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配置的固定资产;

(八)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分配学院核拨的绩效工资额度

  (九)开展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十)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十二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总支。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决议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作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教育办学、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斗争,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组织党员三会一课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十三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五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学院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十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和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励、惩处、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二节  学生

  六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六十一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公平获得转专业、选课等权利;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及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技能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勤勉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提升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财物;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研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 学院科学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要求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院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十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成绩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六十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六十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七十 学院依法设置校友会。校友会是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的工作机构。学院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或者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七十一  学院可依法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学院加强和校外各界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院师生,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运行按照学院基金会章程实施。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政府资助与社会捐赠;

(二)资助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七十二 学院积极和地方政府及部门、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合作,建立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的办学组织。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组织按照学院相关制度和合作协议所授予的职权进行管理。

七十三 学院合作组建区域性的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区域职业教育协同发展。

学院通过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和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七十 学院国有资产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第七十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八十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八十一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八十二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八十三 学院建立市场经营主体自律、校内管理部门监管、师生监督相结合的后勤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 学院校训是明德笃学,求真强技校风是朝气蓬勃、忠诚勤奋教风是敬业、爱生、厚德、善教学风是修德、励学、强技、立业

第八十 学院校徽基本形状为圆形,寓意包容、和谐、融合。上部中文校名,下部英文校名,主题图案由字母CQYT的变体组成,代表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三个要素,“1954”表明学院的创始时间为1954年。外圈白色寓意一尘不染的高尚品格,致力于立德树人;内底蓝色寓意面向未来的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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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八十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核准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