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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作者:文管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05 15:03: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培养合格的“四有”高素质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学籍的注册且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与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影响期及解除处分自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期满后,可以由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处分。

警告处分:原则上影响期限为6个月。所属辅导员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警告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

严重警告处分:原则上影响期限为8个月。所属辅导员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考察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严重警告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

记过处分:原则上影响期限为10个月。所属辅导员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考察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记过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按期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影响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属辅导员负责教育引导,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查,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按期解除。

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学校根据特殊情况酌情设置。

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实际察看期不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待解除处分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相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六) 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八)半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的评选;处分解除后,学生即可享受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其他权益。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与肇事或打架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或持械聚众斗殴的,或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后,双方不通过组织而用威胁或勒索钱物等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 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破坏公共设施的。

有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两年内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脏、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以上看处分。

第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 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六)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七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3.考试时未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通过抄袭等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的;

4.上机考核中,复制他人程序、文件的;

5.指使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2.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5.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未遂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指使他人代考,已成替考事实的;

3.在校期间两次考试(含补考)作弊者;

4.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作弊的、组织作弊的、盗窃试卷的;

5.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前述(一)、(二)、(三)款中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1次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算,每天按8学时计算)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

(一)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散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